李晓宁律师亲办案例
承租集体土地企业维权案例
来源:李晓宁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4-17
浏览量:465
案情简介:1999年,陈先生与江苏省南京市某村集体签订了以年租金21万为期20年的土地使用租赁协议后,投资固定资产190多万用于建设生产钢制品厂房,并且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。2007年由于此土地地处城乡结合部,被划入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范围,本村土地全部在征用范围之内,要求对其拆迁,给其一个月的搬迁期限,没有任何补偿安置(这个时候公司的固定资产已达2000万)。后该项目因资金等情况,暂时搁置,时间转眼到了2009年,旧事重提,依旧是不给任何补偿,并以公共利益建设为由要求其搬离,无奈陈先生只身来到北京找到团队吴律师,要求帮助维权。
承办心得:吴律师在接受了陈先生委托后,经过充分思考,结合具体事实和出租人某村集体的具体态度进行了维权设计,并迅速实施

第一计:一份公开告知书,撬动案件。吴律师以委托人陈先生的名义,向当地市政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具体实施部门(当地的市政建设公司)公开告知:1、此拆迁具体行为中作为承租人的钢制品公司是实际的经营者,有权利得到搬迁安置以及停产停业的损失。2、本公司和村集体建立了2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,是合法有效的协议,作为利益相关人,有权利获得本次拆迁的相关信息,以及具体补偿标准。3、要求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费用直接支付给本公司。


第二计:一纸民事租赁协议继续履行之诉,将承租人权利定格在将告知书送到上述单位后,吴律师马不停蹄,以要求村集体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协议为由启动民事诉讼,此举目的有二:

一、寻求司法判决中确定协议有效性,加强承租人主体资格,为后续拆迁裁决等行为做充分准备。

二、要求拆迁人在诉讼期间,停止补偿安置行为,原因就是土地租赁协议是否继续履行需要司法认定。对方此时识破了我方边拖边打的真实意图,迅速与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,并以未与承租人达成安置协议为由申请裁决。


第三计:拆迁具体行为司法审查后的春天。吴律师在看出对方加快拆迁速度的真实目的后,也没有停顿,迅速将对方的拆迁许可证进行了行政诉讼,并以其拆迁前置行政许可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为由申请裁决中止。


此时双方已经决战几回合了,对方看出我方法律技巧运用的娴熟以及维权的决心,主动约谈,最后以2430万的打包补偿进行了安置。超承租人利益逾期将近500万,圆满结案!

承办总结:拆迁的过程是双方智慧博弈的过程,在面临解决困局的时候,请不要慌乱,法律是你最好的保护。同样需要专业的人士给予技巧运用的指导,只要你不妥协,手里紧紧握住法律的利剑,我想黎明前的夜晚尽管比较漫长,有坚定的维权义士陪伴,阳光总会照耀这片土地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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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晓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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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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